亞洲內陸的蒙古國,是一個礦產資源豐富,尤其各種戰略性礦種儲量均居世界前列的國家。但是蒙古國地質勘查工作起步較晚,且進展極其緩慢,直到上世紀二十年代以后才有真正意義上的地質勘查。伴隨著經濟轉型,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后蒙古國為吸引外資先后頒布了涉及礦業的兩大法律,即《蒙古國外國投資法》和《蒙古國礦產資源法》,同時也頒布可一系列的優惠政策給外國投資公司。一時間,大批國內外資本紛紛涌入礦業領域,使蒙古國的礦業得到極大的發展。與此同時,在這兩部法律出臺以后蒙古國政府結合實際不斷地修訂和完善,以期達到吸引更加優質的外國投資者的同時能夠更好的發展國內經濟,同時學習外國先進技術。
根據蒙古國海關出具的2017年10月份國際貿易數據統計報告,2017年蒙古國出口產品中78.7%是礦產品,有22萬員工在礦產部門工作,經濟增長過度依賴礦業,帶來了一系列的蝴蝶效應,加之,地質勘探水平總體較低,很大程度上也制約了礦產業的發展。另外,蒙古國是無出海口的內陸國家,缺乏海上運輸通道,因此產品銷路狹窄,嚴重影響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因此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促進并保護礦業資源的合理開發以及最大化的利用。
蒙古國礦產法于2006年7月8日通過,并于2006年8月26日正式開始實施,至今為止已經經歷了22次內容增補和修訂,因此《礦產法》越來越趨于完善。同時《礦產法》自2013年之后進行的內容增補和修改是建立在開放、透明、負責任的政府協調機制之上,并基于給投資者帶來平等公平條件,不區別對待的原則,以支持投資者在該領域做到利益最大化,從而增強國際競爭能力,可以說,這部《礦產法》奠定了礦業領域投資的吸引力。雖然政府、礦產部、礦產局等一些政府部門的權利有所增加,但是同時也挺升了經營合同的穩定性,并且新增加了相關的稅收優惠內容,大大增強了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性。同時,透過這部法律我們也可以看到政府參與力度大大加強,之前不明確的有爭議的條款逐步清晰,可以說,在營造穩定的法律環境方面確實邁出了一大步。
以下內容從幾個方面詳細介紹了2013年之后通過的內容增補與修改:
01穩定經營合同:礦產領域的投資者對于礦產資源的使用費需按照《穩定經營合同》中規定的數額進行繳納,該條款在2013年10月03日在《礦產法》中作了修改并予以通過。
02稅收優惠:為了讓開采黃金的經營活動更加開放,透明,礦產特別許可證持有人將采出的黃金需在本財務年度內交給蒙古國立銀行并享受稅收優惠,此項條例于2014年1月24日通過的《礦產法》中內容的增補和修改中提出。
03名勝古跡地區:所有將被勘探和開采礦產,必須經由蒙古國保護歷史遺跡,古生物,考古,民族學等專業部門提前進行勘查和研究,并予以許可。未從相關部門取得許可權的個人或企業,不得進行礦產勘探。此項開采規定是于2014年5月15日正式通過了在《礦產法》中對該內容的增補和修改。
04戰略意義礦權的持有方面:在征得有關部門同意的基礎上,股份所有人可以就國家所占部分礦權股份的減少或增加進行協商,也就是說戰略意義礦持有人可以通過協商增加或減少自己在戰略意義礦所持有的股份,并且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例根據自己所占的股份比例繳納礦產資源使用費。
05礦產許可證的落實及其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2014年7月1日通過的“礦產法增補,修改內容”是通過增加外資在礦產領域的投資數量來增強經濟實力為目標的礦產行業法律,其中詳細闡述了礦產許可經營的各項準則,該法規的更新是于2012年新議會大選獲勝后,新政府于2014年7月1日就礦產法的原則形式作的變更。
部分重要內容如下:
1分布比較廣泛的礦產勘探,開采相關的關系由該法進行協調;
2天然彩色及寶石的撿拾,開采工作,與普通礦產一樣在特別許可證的基礎上進行;
3國家議會,政府,負責礦產問題的政府主管部門(部),政府行政機構(礦產局)等部門的權利有所增加。例如:政府頒發的勘探許可證場地將以地理坐標予以標明并向社會公布;之前通過的但是配套法律及其條例并未批準發布實施的決議,負責礦產問題的政府主管部門(部),政府行政機構(礦產局)有權批準通過;
4勘探許可證的有效期從9年增加到了12年;
5特別許可證持有人購買經營需要的商品,施工工程和服務,在選拔輔助承建方時,應優先考慮蒙古國登記注冊的企業;
6開采出的,選出的,經過初加工的產品首先應出售給在蒙古國國土上開展經營業務和從事加工的企業,并且以市場價格供貨;
7特別許可證項下的場地根據土地法的規定收歸為特殊用地時,該場地的補償款發放時間規定為一年,該場地退出特殊用地用途后,之前的持有人仍然擁有收回該場地并使用的權利;
8勘探許可證發放的礦區面積從400000公頃降到了150000公頃;
9開發礦山的經濟技術可行性研究中對于所開采產品的運輸方法,規劃基礎設施的要求等作出更加明確的說明,同時也更加具體地明確了礦產證持有人所擁有的權利與義務;
10礦產勘探及開采特別許可證申領時增加了必須經過水利及地質等專業鑒定員進行鑒定的要求。
蒙古礦產資源豐富,多種涉及現代能源的礦產品儲量居世界前列,就目前局勢看來,在蒙古國投資礦業有很大的提升空間,但是,近年來蒙古國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的頒布,使礦業投資環境產生了巨大變革,投資蒙古國礦業的風險也在加大,應當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