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行業有其獨特的行業特點,如投資大,周期長,風險高,因此對投資環境穩定性的高要求非常普遍與適用。因為礦產資源豐富,經濟增長有潛力,市場文化程度高,誠然蒙古國具有很強大的競爭優勢,但這只是單單從投資環境的吸引力角度來看,但從政治角度,我們也要看到一些負面影響。2012年6月4日《戰略領域外國投資協調法》由蒙古國大呼拉爾全數通過,礦產資源,金融、媒體通訊三個重要領域被列為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領域,因此對外國投資者設置了十分嚴格的投資限制,尤其是對含國有成分的外國投資者。
該項法律生效后外國直接投資額出現巨幅度下降。而第一部《蒙古國礦產資源法》在1997年頒布后的不到十年內即做重大修改,使外國投資者對蒙古國法律環境的穩定性十分擔憂,而《外資協調法》的頒布更是雪上加霜,更是大大降低了外國投資者的信心,帶來嚴重的后果。而情況的進一步惡化,是自2012年國際市場上礦產品價格持續走低,外國直接投資開始下滑,蒙古國政府財政預算赤字增加。數據顯示,2011年的外國投資額為16億美元,而到2012年銳減至6.3億美元,這對蒙古經濟的增長產生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好在政府及時做出了調整,2013年9月迫于經濟增長壓力,蒙古國議會和政府,為了使外資重拾對礦業投資的信心,開始逐漸實施比較溫和的法律政策調整。蒙古國廢止了《戰略領域外國投資協調法》,并頒布新的法律。
新《投資法》對外國投資者和蒙本土投資者一視同仁,取消了對外國私營投資者投資領域限制并簡化了企業投資注冊程序。新《投資法》的生效對恢復外國投資者信心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蒙古國又逐步成為最適合投資的國家之一。例如世界銀行每年發布的“創業”研究報告表明,在190個國家中,蒙古在經濟方面排在第64位,在投資者的保護方面排在第26位,在企業環境方面排在第36位。
除此之外,當今蒙古國的《投資法》生效批準的前身為《外資投資法》,《外資投資法》存在很大的缺點,如不能持續保護投資者權利和法律賦予的利益,不符合時代的實際要求,不能將投資與綜合政策有機的結合起來。因此,一直到2013年10月即《投資法》正式通過的這段時間內,在議會大選結果的影響之下,蒙古國的投資法制環境并不穩定。
對于自然資源豐富,經濟正在快速增長的蒙古國來說,改善和健全吸引外國投資的法制環境成為必然。這樣迫切的實際需求促使蒙古國議會隨之又重新修訂批準了《投資法》,該法律可謂是蒙古國礦業投資的分水嶺。具體如下:
一、對于礦業投資者,不再區分國內和國外的,法律對投資者一視同仁地進行權益協調與保護。
投資者的財產和收入可以無障礙的匯往國外,投資者的知識產權依法得到了應有的保護。同時,該《投資法》取消了外資企業必須在有關部門領取許可證的條款,投資者統一到國家統計局進行登記注冊。
二、蒙古國向投資者提供的支持也在稅收及非稅收兩方面更加清晰了。
1.稅收方面,國家為投資者作出了稅收政策穩定的承諾,除此之外,為投資者免稅,減稅,以確保投資項目實施期間的稅收穩定。例如,建材生產、石油、農業及加工出口產品、含有納米,生物及創新工藝產品,創辦電廠及鐵路建設等多個方面的進口機械、設備在建筑安裝期間減免關稅、增值稅。雖然在蒙古國投資實施項目的整個過程中一些稅收費用會有一定份額的減免變更,例如企業所得稅、關稅、增值稅、礦產資源使用費稅等,并納入穩定經營證書持有者范圍,但是如果再納入補充變更范圍內時,就不再享受開始的減免變更了,因此稅收就更加穩定了。
該稅務穩定政策根據在蒙古國投資的領域及區域,投資金額等因素的不同減免的時間各不相同。這也是為了鼓勵除了烏蘭巴托市之外向其它更多的農牧區增加投資而制定的舉措。
2.從非稅收方面,國家對投資者提供的支持主要有以下幾點:
a
在蒙古國投資用地簽訂占有、使用期限最長達60年合同的基礎上,合同最初一次可以延期40年;
b
蒙古國鼓勵到自由貿易區,生產和工藝園區進行投資經營,并簡化登記注冊及審批的程序;
c
在蒙古國的基礎設施,工業生產,科學技術,文化領域等方面,增加國外勞務,技術人員數量并使其免交就業崗位費,簡化申領相關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d
對于在蒙古國實施的創新型項目政府將給予資金支持,為加工出口創新產品提供金融擔保;
e
在蒙古國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進入蒙古國的簽證及常駐許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可以便捷領取。
三、法律規定給其它方面帶來的改變
以往,在蒙古國投資的行業方面有“戰略性行業”這樣一個含義不太明確的說法,再加上繁復的程序,投資者往往要接受來自政府的巨大壓力,但現在已得到了改變,投資者向任何領域的投資都是開放的,法律僅僅對國外的國有企業投資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監管,從而體現國家的宏觀調控,使礦業投資市場更加穩定與繁榮。主要方面如下:
1.2002年通過的土地法中規定外資企業只能“使用”土地;4.現行的法律,除了上述所述的規定外,不會有任何附加的要求。
由此可見蒙古國從2013年10月3日起對于外資投入是開放的、不區別對待、并鼓勵投資者投資。因而可以說,新的《蒙古國投資法》通過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使蒙古國礦業投資環境得到極大改善,給蒙古國的經濟帶來了有一個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