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雨仁礦業律師,原文鏈接:雨仁研究 | 《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條例》對河南省礦業權市場的影響(一)將給砂石采礦權出讓帶來巨大影響
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條例》,該地方性法規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的實施將給河南省礦業權市場帶來巨大震動,本文我們聊聊該法實施對河南省砂石采礦權布局和結構的影響。
(一)禁止新設小型露天砂石礦山,大中型建筑石料礦山將成為砂石供應主力軍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08號),建筑石料礦山生產規模低于5萬立方米/年的屬小型,5-10萬為中型,10萬立方米/年以上的為大型。故早期的建筑石料礦山規模不大,采礦權數量較多,呈“小、散、亂”狀態,為了實現規模化、綠色化、集約化,近年來河南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2018年09月17日,《河南省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禁止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礦產小型露天礦山項目”,新設建筑石料類礦山儲量規模必須達到1000萬噸以上,年開采規模必須達到100萬噸以上。二是《河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不再規劃小型建筑石料礦山,大幅度提高了新設大中型礦山的最低開采規模,將建筑石料中型最低開采規模提高到100萬噸/年,大型最低開采規模為300萬噸/年,衛輝市、輝縣市、偃師市、禹州市、郟縣和確山縣 6 個“省級基地”內新設單個建筑石料礦山年開采規模不低于 500 萬噸/年;到2025年全省大中型礦山比例不低于40%。三是通過地方立法禁止新設小型的建筑石料露天礦山。《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條例》第六條明確要求,嚴格控制新設露天礦山,禁止新設開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砂石土等小型規模露天礦山。
(二)普通建筑石料采礦權出讓登記職權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轉移到市級
根據《河南省實施<礦產資源法>辦法》第二十二條,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采礦權由縣(市、區)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審批發證;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河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了由縣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讓登記的15個建筑石料用礦種。
但是《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開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砂石土礦產資源的大中型規模露天礦山,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這大大改變了市級和縣級資源主管部門的事權范圍,將導致本來負責出讓登記礦種較多的市級資源主管部門的壓力更大,導致人員不足,甚至導致出讓收益分配產生矛盾。為此,市級資源主管部門可在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將中型或大中型建筑石料砂石土采礦許可委托縣級資源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三)將部分線性工程兩側晴朗天氣條件下直觀可視范圍作為判斷禁止新設露天礦山的標準,將給市級資源主管部門遴選出讓砂石采礦權帶來極大考驗,也給線性工程一定距離內的在產露天礦山帶來潛在法律風險。
《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區域內禁止新設露天礦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重要河流、堤壩兩側晴朗天氣條件下直觀可視范圍內;(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晴朗天氣條件下直觀可視范圍內......(五)居民集中生活區、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新設的其他區域。前款規定晴朗天氣條件下直觀可視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確定。”
實際上主要交通道路沿線直觀可視范圍內禁止露天礦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8~2015年)中曾有規定,但將國家政策法律化,《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條例》是首家。但是,如何界定“晴朗天氣條件”及“直觀可視范圍”將是該地方性法規的執法難點。相對于征求意見稿“一刀切式”將直觀可視范圍推定為1000米而言,《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條例》第七條將重要河流、堤壩、鐵路、重要公路兩側晴朗天氣條件下直觀可視范圍的界定權限授權于設區的市級政府,但是市級政府實際上接手了一個燙手山芋。筆者認為,“晴朗天氣條件下直觀可視范圍”作為法律用語出現于地方性法規,并不合適,存在界定不清、缺乏執法操作性的問題,也說明立法科學性尚需提升;因為立法并非僅表明國家態度,更在于如何更科學、更公平的執法。
雖然該條規定針對的是新設露天礦山,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對位于上述區域露天在產礦山在《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條例》生效后辦理采礦權延續等采礦權審批手續可能會產生不利影響,提請有關采礦權人予以關注。如果有關主管部門不予接收采礦權延續報件材料、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等行政行為,建議采礦權人及時保全或固定在法定期限內曾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的證據,采取行政復議、訴訟、反映訴求等合法路徑予以維權。

范小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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