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雨仁礦業律師,原文鏈接:雨仁研究 | 淺析礦產資源的分類標準及法律適用
近日,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出臺了一則涉及全省非煤礦產資源管理的重要新政——《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優化非煤礦產資源管理促進非煤礦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晉自然資發〔2022〕43號)》(簡稱“指導意見”)。這一新政策篇幅不長,但是涉及面廣、影響面大,且有出現一些創新性做法和一些以往其他法規政策文件中未曾見過的新名詞。
指導意見中有兩對新名詞——“高等級礦產”和“低等級礦產”、“高級別礦產”和“低級別礦產”引發了筆者的格外關注和困惑。
在我國現行有效法律法規中,筆者查閱到涉及礦產資源分類的有兩個法規:一是《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將礦產資源分為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汽礦產;二是《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將礦產資源分為一類礦產、二類礦產和三類礦產。四類礦產資源之間并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不能說能源礦產就比金屬礦產高級,也不能說水氣礦產就比金屬礦產低級。后者對于礦產資源分類的標準則是礦產賦存條件的復雜性和礦產勘查風險大小,一類礦產的賦存條件多樣復雜,找礦難度最大、勘查風險最高,所有該文件允許以在先申請的方式出讓一類礦產,而三類礦產賦存條件簡單,找礦難度小,勘查風險低,因此可以直接出讓采礦權。三個類別的礦產資源之間也未能分出高下。
從技術和常識的角度,對礦產資源進行分類,目前被普遍接受的分類標準包括:
以常溫常壓下的賦存形態為標準,可以將礦產資源劃分為氣體礦產、液體礦產和固體礦產。常見的氣體礦產如:天然氣、煤層氣、氫氣等;常見的液體礦產如:礦泉水、石油、鹽湖和地下鹵水等;常見的固體礦產如:煤、鐵、金、銅、石墨等。
以元素構成為標準,可以將礦產資源劃分為金屬礦產和非金屬礦產。常見的金屬礦產如:鐵、金、銅、鋁等;常見的非金屬礦產如:鉆石、螢石、大理石、硅藻土等。
以礦產資源的用途為標準,可以將礦產資源劃分為能源礦產和非能源礦產。常見的能源礦產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頁巖氣、地熱等。除可以作為能源的其他礦產均屬于非能源礦產。
以發現和應用時間的長短及賦存條件為標準,可將礦產資源劃分為傳統礦產資源與非傳統礦產資源。已經被人類熟知且廣泛應用的所有礦產均可被劃入傳統礦產資源。非傳統礦產資源則是指近幾十年才被發現的,勘查和采礦技術尚不成熟或未被廣泛應用的礦產,主要包括:天然氣水合物(可燃冰)、頁巖油、油砂等非傳統能源礦產;多金屬結核和富鈷錳結殼等海洋里的非傳統礦產;月球上的礦產、火星上的礦產、近地小行星上的礦產等太空非傳統礦產。
以某種礦產對于某國的國民經濟和國防科工安全的意義為標準,可將礦產資源劃分為戰略性礦產和非戰略性礦產,或者是關鍵性礦產和非關鍵性礦產。美國、歐盟、日本、英國、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都定期更新自己的戰略性(關鍵性)礦產資源種類。中國也在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確定中國自己的戰略性礦產資源。
對于礦產資源而言,如何區分其為高級,還是低級,的確對筆者而言是個難題,希望得到有關專家,特別是參與該指導意見起草的專家給予指導和解釋。
附: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優化非煤礦產資源管理促進非煤礦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牛麗賢律師
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深圳分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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