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公眾號:自然之律,原文鏈接:《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發布,三種情形下不予行政處罰
導言
為進一步規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明確立案查處工作程序,2022年9月30日,自然資源部對外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自然資發〔2022〕165號,以下簡稱新《規程》),并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相較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國土資發〔2014〕117號),新《規程》結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同時貫徹《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自然資函〔2019〕341號)對于行政執法的具體要求,針對自然資源違法行政的立案查處相關工作程序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01 新《規程》明確了三種情形下不予行政處罰
特別值得關注并點贊的是,新《規程》根據《行政處罰法》新修訂的內容,明確了三種情形下不予行政處罰,充分體現了行政執法工作的“人本執法”的價值取向。
情形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情形2、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情形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中情形2“首違不罰”以及情形3“無主觀過錯不罰”均是《行政處罰法》在2021年修訂時的新增加內容。本次新《規程》也及時更新了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領域內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既與時俱進體現的新法的規定和精神,也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向好發展。
02 新《規程》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筆者關注到,在《行政處罰法》修訂后,一些省份也出臺了關于針對具體行政管理領域的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例如《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上海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等等,但是針對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領域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尚存在各地并未全面開展或制定機關級別較低的情形。對此問題,新《規程》也提出了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律師觀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新《規程》對于三種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進一步明確,將對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過程中,從客觀、公允的角度出發合法合規認定行政違法行為起到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因歷史原因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導致的礦業用地手續、無證開采以及其他或涉嫌違反礦產資源行政管理的行為,按照目前新《規程》的規定,相信會逐步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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