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中國黃金報,原文鏈接:時評|礦業權出讓不是“賭石”,政府機關應該比礦業權人承擔更多的合同義務
重點摘要
登記機關要嚴格依照法律和法規開展礦業權出讓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確定礦業權出讓合同屬于行政協議,那就要求政府機關應該具有更多的對履行合同的注意義務,包括資源儲量的真實性、資源試采性和合同對方對合同利益的可期待性等。

由政府礦業權登記機關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的形式出讓礦業權,是當前主要的礦業權出讓方式。近期,多起地方自然資源部門因礦業權出讓過程中的瑕疵,被訴列為被告。比較典型的就是因為政府委托的地質勘查單位地質報告不實,礦業權人取得礦業權后,經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資源嚴重“缺斤少兩”。
對此,好多人講“礦業權出讓交易就是賭石,應該愿賭服輸”;也有的人講“拍賣就是競爭,礦業權是你出高價搶來的,認倒霉吧”。
從法律的視角來看這個問題,會有另一番景象。
首先,礦業權出讓,雖然是市場化配置資源的方式,但是也有交易規則,勘查報告是有強制性規范的。其次,政府機關作為合同一方,人民政府的性質決定,不可能也不允許其進行所謂的“賭石”。
登記機關要嚴格依照法律和法規開展礦業權出讓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確定礦業權出讓合同屬于行政協議,那就要求政府機關應該具有更多的對履行合同的注意義務,包括資源儲量的真實性、資源試采性和合同對方對合同利益的可期待性等。
因為政府掌握著特殊資源和公權力,賦予其更多的義務是應該的,是符合比例原則的。行政合同實際也是一方為行政機關的民事合同,還要遵循民法典的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等基本原則。從政府機關拿到的礦業權,經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資源量(儲量)嚴重縮水,全部投資打了水漂,即使政府一方沒有任何過錯,也應該適用公平原則,人民法院也應該對合同雙方利益的嚴重失衡予以調整。一旦政府機關被訴為被告,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舉證責任倒置,政府機關要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
35號文對出讓后的礦業權因為資源儲量增加,要求礦業權人繼續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就是一個反方向的例證,自然資源部2019年7號文,對采礦權階段資源發生變化超過30%的,要求重新進行資源量評審備案也是出于這方面的考慮。
出讓的礦業權資源儲量發生嚴重負變,是可以向出讓機關主張權利的。礦業權出讓不能視為“賭石”, 礦業權人不能自認倒霉,政府機關應該比礦業權人承擔更多的合同義務。
來源于:中國黃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