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銅陵有色金屬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丁士啟
作為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今年是安徽省銅陵有色金屬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丁士啟第二次來北京參會,在采訪時他告訴《中國有色金屬》雜志記者,這次他帶來了4份議案,其中一份是建議修改《礦產資源法》有關條款。
丁士啟代表告訴記者說,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是1986年公布,并于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09年進行了第二次修正。然而,《礦產資源法》在實施過程中,至少在兩個方面存在問題:第一,《礦產資源法》中規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進行審查批準制度不符合現行礦產資源管理現實,也不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現行《礦產資源法》第13條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批制。然而,早在2001年,國務院就進行了新的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明確了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為了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 24號)的精神,2003年5月,國土資源部發布《關于加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督管理的通知》,明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不再進行認定,設立備案管理制度。這一制度改革,對于保護礦業投資主體合法權益、提高審批效率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一改變屬于下位效力的部門規章對上位效力的法律的直接變動,違背了立法修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中權責劃分不合理。依據現行規定,礦業權人申請評審機構對儲量報告及相關要件進行合規性評審,報告評審通過后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評審意見書和相關備案要件進行合規性審查,審查通過后對儲量報告進行備案并出具儲量備案證明。在現行儲量評審備案制度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僅對儲量評審的書面資料的合規性負責,儲量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由涉及礦業權利益的報告提供者負責,這種權責劃分忽視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資源儲量評審備案中的核心地位的現實,極大地增加了以次充好、弄虛作假的儲量報告通過評審并備案的可能性,背離了國家設立儲量評審備案制度的宗旨和目的。
針對該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丁士啟代表建議修改《礦產資源法》相關條款,明確礦產資源儲量實行評審備案制度以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一是明確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管理制度。將現行《礦產資源法》第十三條“對礦產資源儲量進行審查批準制”修改為“對礦產資源儲量實行備案管理制”。二是明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儲量評審備案時的地位及責任。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礦產資源儲量真實性、可靠性最重要的把關單位,其責任巨大,其出具的資源儲量備案證明是礦業權投資、交易、融資等市場經濟活動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政府對礦業權市場價值的背書。建議在礦產資源法相關條款中一并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評審備案過程中的責任及義務,切實保障礦產資源儲量可靠。三是提高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提供者的資質要求,提高報告的可靠性。應明確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提供者的資質要求,對此應制定相關配套的實施細則,提高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提供者規模、專業等要求,規范報告的格式。同時,要求報告提供者對于報告的真實性負責,明確其承擔報告的法律責任,經濟上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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