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調查,是指為掌握土壤污染狀況而進行的調查活動。通過調查可以掌握土壤、農作物所含污染物的種類、含量水平及其空間分布,可以考察對人體、生物、水體或(和)空氣的危害,為強化環境管理、制定防治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哪些項目需要做土壤污染調查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以下幾種情況需要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1)“兩公一住”場調項目。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2)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比如:現場存在污染跡象,而且從事過重污染行業的企業用地,如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則土壤污染風險大,可以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土地使用權人應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確定土壤污染狀況,有利于明晰土壤污染責任。
土壤污染調查階段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包括第一階段(污染識別)、第二階段(污染證實)、第三階段(補充采樣和測試)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第二階段
以采樣與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第一階段表明地塊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進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第二階段調查分為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兩步進行。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后,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可以結束; 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進一步采樣和分析,確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圍。
第三階段
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
土壤污染調查流程圖

土壤污染調查報告編制大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