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雨仁礦業律師,原文鏈接:雨仁研究 | 烏茲別克斯坦礦區使用權許可證制度簡介
烏茲別克斯坦礦產資源豐富,礦石出口是烏國家經濟支柱之一,也是外國投資者青睞的投資領域。要獲取礦權進行開采,礦區使用權許可證是必不可少的文件之一。
一、礦區使用權許可證
烏茲別克斯坦礦區使用權許可證主要包括:
·地質調查類戰略礦藏礦區(以下簡稱“礦區”)使用權許可證
·開采類礦區使用權許可證
·人工礦產形成物利用礦區使用權許可證(授權加工在采礦和礦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料的許可證)
·非采礦用地下設施建設和使用礦區使用權許可證
·建立地質保護項目礦區使用權許可證
·收集寶石原料樣本、古生物學遺存和其他地質標本材料許可證
戰略類礦藏包括:黃金、銀、銅、鉛、鋅、鎢、鈾、鉑和白金族元素、稀有金屬和稀土元素、鐵、錳、石油天然氣凝析油、煤炭、頁巖氣。
二、礦區使用權許可證的獲得方式
烏茲別克斯坦《地下資源法》與《關于地下資源區塊使用權授予程序與條件的條例》規定,礦業權是在公開招標或者直接協商的基礎上授予。公開招標通過《E-IJRO AUKSION》電子平臺進行;直接談判的方式發放許可證是由烏茲別克斯坦地質和礦產資源委員會(地礦委),根據自然人和法人的申請辦理。
礦區使用權許可證獲得方式包括:
1.地質勘查、采礦、使用礦業設施——根據招標結果(招標工作在《E-IJRO AUKSION》電子平臺進行)或直接協商頒發;
2.建設和使用采礦以外的地下設施,包括尾礦儲存,地質樣本保存,寶石原料標本古生物學遺存和其他地質材料搜集,根據直接協商,通過“先到先得”的原則審議申請;
3.自地礦委下屬的國家礦產儲量委員會核定該礦區的戰略性礦產儲量起一年內,對于為地質研究和勘探資源提供資金的法人機構,有獨家權利在其發現的礦區上獲得開采能源和礦產資源的許可證(以下稱為“獨家權利”)。獨家權利有效期間,根據直接協商結果,按照根據直接協商結果發放礦區使用權許可證的程序,向法人發放使用礦區在探明的礦產地采礦許可證。
法人獨家權利過期后,探明的礦產地歸屬國家礦產儲量平衡表,通過國家地質委員會組織的拍賣實現其使用權。同時,在該法人參加拍賣的情形下,該法人保留獲得在礦產地采礦許可證優先權。如果該法人拒絕該權利,該權利可以按照本條例確定的程序提供給其他人。法人獨家權利過期或法人拒絕獨家權利,法人機構所支付的費用,包括有關礦產資源的地質和其他信息的成本,不予以補償。
4.以下情形下,礦區使用權許可證根據直接協商的結果發放:
(1)根據總統和內閣的決定,并根據他們批準的路線圖發放;
(2)統一電子交易平臺《E-IJRO AUKSION》上1年內進行的拍賣被認定為流拍的;
(3)對探礦進行了資金支持的法人協議出讓(全部或部分),在于國家地質委員會協商的情形下,可以將獨家采礦權給其他法人;
(4)對于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商業潛力的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特定項目,以及在某些協議的框架內,通過與國家礦產利用條件制定委員會(其組成和批準成立的內閣命令為2019年12月12日第989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礦產利用條件制定委員會工作的措施》)合作,在競爭拍賣基礎上選取最優報價。
5.根據直接協商結果發放礦區使用權許可證的程序如下:
(1)要獲得進行地質勘探、礦產開采和使用礦業技術設施的礦區使用權許可,申請人需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向地礦委提交申請;
(2)地礦委根據保密協議,向申請人提供有關所申請礦產區域的地質和其他信息包。地質和其他信息包應包括與申請者協商一致的礦產區域輪廓,并提供足夠的有關該區域的礦山技術、工藝和其他信息,以便進行大致的技術經濟計算或技術經濟論證;
(3)地礦委12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
6.要獲取非采礦用建設和使用地下設施的礦區使用權許可證,申請人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形式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具體如下:
(1)向國家生態委員會提起保存和埋藏廢料的申請;
(2)向國家地質委員會提起儲存煤石油的申請;
(3)國家地質委員會和國家生態委員會10個工作日內答復。
7.獲得形成受保護地質目標礦區使用權許可證,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形式向地礦委提交申請,地礦委1周內作出答復。
8.獲取收集寶石原料樣品、古生物遺留及其他地質品相材料的礦區使用權許可證,應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向地礦委提出申請,地礦委在一周內答復
9.礦區使用權許可證應當進行國家注冊,進行國家注冊的機關是有權發放許可證的機關。
10.礦區使用權許可證登記簿的信息,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法人和自然人提供;非采礦用建設和使用地下設施礦區使用權許可證的信息只能向國家機關提供。
11.在對礦產地進行評估和勘探的階段,要獲取礦區使用權許可證以進行實驗(測試)和實驗-工業開采,其規模基于設計-預算文件已經足夠測算礦物儲量和評估質量,則不要求有礦產勘查許可證。
土地占有人和土地使用人有權在提供給他們的土地的范圍內,以開采滿足自己經營(應為非商用——譯注)和日常需求的普通礦物、地下水和建設地下設施為目的,來利用地下資源,而無需按照法定程序獲得許可證。
參考資料:1.烏茲別克斯坦《地下資源法》(《Закон Республики УзбекистанО недрах》)
2.烏茲別克斯坦內閣《關于地下資源區塊使用權授予程序與條件的條例》(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Кабинета Министров Республики Узбекистан《О мерах по дальнейшему совершенствованию порядка выдачи лицензий на право пользования участками нед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