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云南礦業律師團隊,原文鏈接:壓覆案例 | 打破對壓覆礦業權價值評估“不得提異議”的不利約定,靠的是有理有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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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簡介
A高速公司因修建某高速公路,壓覆了B礦業公司的鐵礦探礦權,雙方曾簽訂協議約定:由雙方共同委托C評估公司對公路壓覆探礦權的價值依法進行評估,且將評估結果作為補償的依據,“各方均不得提出異議”。此后,歷經了近四年的評估,C評估公司終于作出了評估價值為一千三百多萬的評估報告,但A高速公司對該評估結論持有異議,不愿按此進行補償,B礦業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高速公司按照評估值進行補償。
二
案件審理經過
一審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以評估結論是雙方共同委托的評估機構作出為主要理由,判決支持了B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經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采信評估結論的依據不足,且存在程序嚴重違法的情形,于是以基本事實不清,一審程序違法為由裁定發回重審。
三
我們的代理體會
1.在不利的情況下不輕言放棄
說實話,我們作為A高速公司的代理人,在剛一接手該案看到雙方有約定將共同委托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且“各方均不得提出異議”這樣內容的時候,第一感覺是A高速公司已十分被動,B礦業公司的訴請大概率會被支持。
但是,隨著對證據研究的逐步深入,我們發現評估報告存在幾大硬傷,并判斷很有可能因此導致其不能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雖然一審判決沒有采納我們的意見,但嗣后高院二審發回重審的結果,在相當程度上已經驗證了我們當時對評估報告存在問題的判斷是正確的。
那么,評估報告存在什么問題?一審法院僅因為評估報告是雙方共同委托作出的就予以采信,為什么不能令人信服?
2.抓住評估報告的“三宗罪”
在我們對評估報告“體檢”后,發現里面大有問題。
其一,B礦業公司在雙方確定的評估基準日之后有繼續投入勘查并獲得資源量的行為,這就如同拆遷征地的公告發布后的“違章加蓋”和“突擊搶種”一樣,旨在通過違法“加蓋”和“搶種”的成果謀求更多的不當利益。而評估機構將評估基準日視若無物,將B礦業公司“加蓋”和“搶種”的成果納入評估,等于默認或縱容了這樣的不當行為。更有甚者,在回答評審專家詢問評估基準日后的工作量有無變化的問題時,評估機構竟還做了虛假陳述。
其二,評估機構將探礦權證登記范圍外的未經批準變更為勘查礦種的資源一并納入評估,企圖渾水摸魚。B礦業公司的證載勘查礦種僅有鐵礦,且從未申請過增加或變更勘查礦種,但評估報告卻將其勘查區域內的鐵礦、磷礦和鋁土礦統統納入評估,而證載礦種范圍外的磷礦和鋁土礦的價值最終卻占到了總評估價值的98%以上。根據現行的管理規定,礦業權人如果想對勘查過程中發現的其他礦種享有勘查權益,應該向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或增加勘查礦種并經批準。評估機構將R礦業公司依法并不享有勘查權益的礦種資源納入評估,且占了評估價值的絕大部分,嚴重違反了現行的勘查礦種管理的規定和政策。
其三,評估報告在未說明依據和理由的情況下,擅自擴大公路對礦業權的影響范圍,把公路對B礦業公司探礦權的影響范圍從《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的兩側各100米, 擴大到兩側各450米,遠遠大于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的距離,無端增加A高速公司的補償義務,其評估結論又何談公允?
雖然二審法院在發回重審的裁定中沒有詳細說明一審判決采信評估結論依據不足的具體表現,但上述三個問題應該是得到了二審法院的足夠重視。
3.尊重評估機構的專業性,但要有質疑的意識和能力
在建設項目壓覆礦業權的案件中,壓覆礦業權價值的評估確實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即便如此,像本案這樣雙方約定對于評估結果“各方均不得提出異議”的操作也殊為少見,縱觀本案的事實,礦業權人和評估機構顯然是想抓住“各方均不得提出異議”這點做文章,意圖實現一些本不該獲得的利益,但他們也顯然忘了另外一點,那就是評估結論要想立得住,“依法評估”是一個繞不開的大前提,更何況,“由評估機構依法進行評估”原本就是雙方約定對評估結論“不提異議”的前提。
最后還想多說幾句,壓覆礦業權價值的評估報告肯定是由專業評估機構的專家作出的,涉及的問題也確實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無論是建設方還是礦業權人,在評估報告從初稿到正式出具的過程中,若想實實在在的找到其在合法性、專業性、適當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都絕非易事。如果自身不具備這方面的能力,則盡早借助“外腦”處理其實才是更經濟、更有效、更安全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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