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公眾號:自然之律,原文鏈接:案例解析 | 礦業企業應注重字號與商標一體化保護,避免被控侵權
案件 · 導語
礦業企業應當重視對企業字號與商標的一體化保護,及時注冊商標并投入、留存完整證據,避免企業字號被他人搶注為商標、被控侵權的困境。
關鍵詞:商標侵權 不正當競爭 企業字號權 商標化保護
案情概述
1996年云南某銅業集團成立,并于1998年成立云南某銅業公司,主要營業范圍包括有色金屬的生產、銷售等。兩公司自成立以來,對外宣傳時均以“云銅”“云銅集團”進行指代。2008年云南省政府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商標戰略工作的實施意見》中明確,“有色金屬產業中的‘云銅’在內的一批商標被認為已基本具備了中國馳名商標的條件”。但實際上,云南某銅業公司在2008年1月才在八個類別中申請注冊 “云銅”商標。
與此同時,自2008年起,云南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某文化公司”)、美國某集團公司、中國某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香港)通過注冊、轉讓等方式,持有其他多個類別的大量“云銅”注冊商標。
自2016年起,云南某銅業公司包括在第六類“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礦石”等商品上注冊的八個“云銅”注冊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等原因均被撤銷,云南某銅業公司失去了在主營業務上的“云銅”商標權。同時,云南某文化公司等公司以其持有的 “云銅”商標開始了對云南某銅業公司的商標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訴訟,稱云南某銅業公司使用“云銅”商標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并造成了損害,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摘要
1、云南某銅業公司使用“云銅”是否給云南某文化公司造成了損害?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此種“損害”應是商標法意義上的損害,通常是基于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所產生的損害。在本案中,在云南某文化公司在2010年左右獲準注冊“云銅”系列商標前,云南某銅業公司即已廣泛使用“云銅”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兩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較大差別,云南某文化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或其關聯公司與云南某銅業公司經營范圍相同或近似,且云南某銅業公司使用“云銅”的行為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導公眾,因此并沒有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損害。
2、云南某銅業公司使用“云銅”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云南某文化公司提起不正當競爭的依據為《商標法》第五十八條,但根據該條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為“誤導公眾”。根據前述,云南某文化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云南某銅業公司使用“云銅”誤導公眾,因此,云南某銅業公司也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云南某文化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1、企業字號與商標在構成要件、功能上存在相似之處,是導致企業字號與商標混淆的根本原因,沒有專業人員介入,難以區分或保護
本案整體案情并不復雜,但卻折射出當前國內企業,尤其是一些傳統行業公司(與金融、互聯網行業公司相比)對“企業字號”、“商標”認知、保護意識的嚴重不足。這與“企業字號”、“商標”的構成、功能上存在近似有密切關系,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企業名稱注冊登記使用漢字,根據《商標法》規定,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的要素包括文字,實踐中多數商標為文字商標少。而企業字號、商標登記管理、授權機制的分離,增加了兩者沖突的頻繁發生。
在沒有專業人員的介入,如何區分企業字號、商標的使用行為,如何獲得相關的權利、如何進行維權,礦業企業很難區分并及時獲取相關的權利,以及后續的維權行動。
2、“云銅”經過實際使用是“指代”云南某銅業公司,是否構成“字號”可能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就本案而言,雖然云南某銅業公司在具體產品中并未使用“云銅”作為商標,但其日常經營、宣傳時,均使用“云銅”作為代稱,也即“云銅”,已經形成商品化權利(目前我國法律并未設定此權利),但是“云銅”是否屬于“字號”需要司法機關在具體的案件中進行確認,因為畢竟與其企業名稱中的“云南某銅業”存在區別,而這種使用方式是屬于對企業字號的使用,還是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也要根據當事方的具體使用行為進行確定并進行區分。
3、將企業字號或者常用指代名稱申請注冊為商標,是避免字號權與商標權沖突的根本措施
當前,我國企業名稱登記依據的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行政法規,主管部門為工商部門;商標注冊所依據的法律為《商標法》,主管部門也由原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變為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同時,雖然《商標法》規定了商標注冊不得與他人合法在先權利沖突,但并未明確將“字號權”認定為在先權利的一種,相關主體可以自行主張權利,但商標局在審查時并不會主動審查字號問題;而企業在登記時,也并未被禁止不能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
也正是基于此,云南某文化公司才能在多個類別注冊大量“云銅”商標。
綜合以上信息,不難得出結論,企業在經營時應當考慮對字號進行商標化保護,及時將企業字號在相關類別申請注冊為商標,避免再出現本案中云南某銅業公司為了企業字號,不得不與他人產生持續數十年的糾紛,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4、企業應當對商標及時進行有效使用并保存相應使用證據,避免因商標長期未使用被提起撤銷
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即商標撤三制度。該制度旨在促使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進行真實、有效地使用,避免商標資源的閑置及浪費。
但商標的使用,對企業而言,是一項需要嚴謹對待的系統化工作,應當制定相應的制度以確保商標在核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了有效的使用并及時保存相應使用證據。
在本案中,雖然云南某銅業公司在主營業務及商品上注冊了“云銅”商標,并獲得了云南省著名商標的認定。但在被他人提起撤三時,未能及時向商標局提供真實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最終導致商標被撤銷,從而引發了后續的系列訴訟。
律師 · 提示
企業字號與商標的沖突,從國內到國外,一直是企業合法權利保護中的一個難點和痛點。對企業而言,在當前法律規定并不完善的情況下,需要對企業字號、商標分別采取及時注冊、使用等保護措施。在字號(或商標)被他人注冊成為商標(或字號)時,及時啟動商標無效宣告、撤銷企業名稱等維權手段;在發生企業字號與其他主體商標權出現混淆、侵權訴訟時委托專業法律介入,制定系統解決方案,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