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2003年,原國土資源部發布《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將招標方式引入礦業權出讓領域。近年來隨著礦業權出讓制度的改革,以招拍掛等競爭性方式已經成為取得礦業權最主要的方式。
2021年11月,國務院通報安徽省某礦采礦權掛牌出讓項目違規設置競買人限制條件,影響公平競爭。為舉一反三做好問題整改,全面規范礦業權競爭性出讓行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礦產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優化安徽省礦產資源領域營商環境,2022年6月,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出臺了《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構建協同監督管理長效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安徽省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做了進一步規范。筆者將結合自然資源部關于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的規定,對《通知》進行解讀,以供相關礦業權人參考。
01
嚴格落實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改革舉措
根據《通知》規定,安徽省嚴格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除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采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以及已設探礦權轉采礦權外,其他新設礦業權一律競爭性出讓。
02
扎實做好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前期工作
《通知》規定,礦業權出讓前,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對礦業權的前期核查工作,應當保證礦業權出讓需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相關產業政策要求,出讓區塊與“三區三線”等范圍中按規定禁止設立礦業權的區域不重疊。
同時,自然資源廳統籌全省出讓區塊項目庫建設工作,將該工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建立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區塊項目庫。并對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要求采礦權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還應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協調做好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等的銜接,合理確定礦業權出讓類型, 做實做細出讓前準備工作,按規定落實“凈礦”出讓要求。采礦權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還應做好前期工作相關經費保障,不得要求由受讓人承擔。
03
切實規范礦業權競爭性出讓交易過程
在出讓過程中的規定中,安徽省自然資源廳梳理匯總了《礦業權交易規則》等有關上級政策規定,明確了從擬定礦業權出讓方案至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的實施過程的各環節具體要求。
(1)明確礦業權出讓的實施方
首先,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原則上按照頒發礦業權證的出讓登記權限,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托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臺和服務體系組織實施。
(2)對相關流程進行明確規定,程序有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進行
出讓方案、出讓公告、出讓合同及相關文件,須按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程序經集體研究決策,不得擅自設定非法定準入條件、排他性或非競爭性特殊門檻和人為障礙。
出讓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底價、起始價由出讓人或同級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集體研究確定,在交易活動結束前須保密且不得變更。原則上不采取無底價出讓礦業權。
出讓公告及相關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起始日20個工作日前向社會公開發布,同時公開擬出讓區塊的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成果等地質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3)對出讓合同應當包括的內容進行明確
《通知》中對探礦權出讓合同、采礦權出讓合同中應當包括哪些內容進行了規定,并要求不得在出讓合同中增設出讓公告條件之外,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等違規條款。
04
協同增強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監管合力
《通知》明確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工作中的具體監督管理職責,同時要求市場監管、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等部門的協同監管職責。并將市級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納入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行政事項“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內容。
同時,安徽省將嚴查違反礦業權交易規則和公共資源交易公平競爭原則行為。政府有關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場監管、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競買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礦業權競爭性出讓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等部門深入進行調查,嚴肅查處。
律師提示
《通知》出臺后,相關礦權人在安徽進行礦業權競買時,應當對《通知》進行認真研究,并遵守相應規定,避免因違反上述規定導致競買無效,在必要情況下,應當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本文作者


本文來源于公眾號:自然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