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非法采礦罪是礦業企業重大法律風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由于礦產資源開采的專業性、復雜性和監管的特殊性,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存在罪與非罪、罪輕罪重、責任分擔、證據采信等諸多疑難爭議問題。非法采礦罪辯護過程中,辯護律師不僅要掌握一般刑事案件的辯護技能,還必須要熟練運用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法律政策,有效結合地質勘查、礦山開采、儲量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和專家意見,針對具體案件做出精準、有效的辯護。筆者根據多個非法采礦刑事案件辯護的實務經驗,結合近幾年對非法采礦罪的系統研究,撰寫了非法采礦罪辯護要點系列文章,從責任人員、礦產資源屬性、無證開采與越界開采、鑒定結論、礦產品的數量與價格、合法工程施工與違法采礦界限等多個角度對非法采礦罪辯護要點加以闡述,供讀者參考。
一、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認定開采礦產品數量的方式
非法采礦罪的犯罪對象是礦產資源。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具有利用價值,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司法機關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的重要依據是非法開采的礦產品數量,以及由此形成的礦產品價值。礦產品是具有經濟可采性的礦產資源,經過一系列開發利用活動實際開采出來的部分,礦產品和礦產資源并不能直接劃等號。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不僅需要查明行為人實施了開采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還要對其開采的礦產品數量進行認定,在此基礎上認定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
司法實務中,認定非法開采礦產品數量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非法開采出的礦產品尚未銷售,處于堆放或庫存狀態的,辦案機關可直接委托專業機構對非法開采的礦產品進行現場測量稱重。此種情形下認定非法開采礦產品數量的方式較為簡單。
第二,非法開采出的礦產品已銷售,能夠查找到過磅單、統計表、銷售憑證等銷售記錄材料的,辦案機關可通過審查銷售記錄材料的方式認定非法開采的礦產品數量。此種情形下辦案機關通常會委托司法會計鑒定機構,針對銷售記錄材料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
第三,證明非法開采礦產品數量的直接證據已滅失,但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對非法開采礦產品數量進行了供述的,可將犯罪嫌疑人供述作為證據。但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開采的礦產品數量。
第四,證明非法開采礦產品數量的直接證據已滅失,但非法開采行為造成的采坑區域能夠確定的,辦案機關可以依法委托鑒定機構,依據地質勘查、礦山開采相關標準和規范,采取地形測繪、地質調查等手段,同時結合該區域以往地質資料、礦山設計資料等,對非法開采的礦產品數量進行認定。
二、鑒定機構認定非法開采礦產品數量的主要程序和重點問題
實踐中,通過現場堆放礦產品的測量稱重或者開采記錄、銷售記錄證明非法采礦數量相對容易,而辦案機關委托地質礦產領域專業的勘查、設計、開采機構進行鑒定,通過圈定開采范圍,運用相關技術標準、規范、準則計算非法開采礦產品數量的,則存在鑒定程序的運用和具體專業問題的認定,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需要辯護律師重點關注。
(一)確定非法采礦的具體范圍
認定非法采礦具體范圍時,如果采坑還存在的,鑒定機構針對辦案機關提供的非法開采區域范圍,結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證人的指認,針對非法開采區域開展地形測繪、測量、地質調查,確定礦山巖石開采前后體積變化,圈定非法開采具體空間范圍。針對非法開采的采坑已經回填的,鑒定機構除了測繪、測量外,還必須運用礦產資源勘查中物化探等專業的勘查技術手段,圈定非法采礦的具體空間范圍。
實踐中,有的犯罪嫌疑人關于開采區域范圍的供述并不準確,有的證人關于開采區域范圍的指認存在虛假陳述,有的鑒定機構未完全按照合地質勘查規范等規定開展測繪、測量、地質調查,導致鑒定機構認定的非法開采的礦產品數量不客觀、不真實。
(二)估算非法開采區域的礦產資源儲量
在確定非法采礦具體范圍基礎上,鑒定機構依據該區域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確定礦體和礦石的相關數值,按照地質勘查中儲量估算的規范、準則等技術標準,估算出非法開采區域的礦產資源儲量。
實踐中,有關的辦案機關將未經評審備案的儲量報告,以及開采范圍周邊區域的地質報告作為鑒定材料提供給鑒定機構,導致鑒定機構估算的礦產資源儲量不可信。
(三)扣除非法開采區域歷史形成的采空區
有的礦山歷史上存在多次采挖行為,在犯罪嫌疑人實施非法采礦行為之前,該區域內已形成了歷史采空區。對此,在估算非法開采區域資源儲量時,應對犯罪嫌疑人非法開采之前形成的采空區內礦產資源儲量進行扣除。
例如,A公司非法采礦案中,早在A公司實施非法采礦行為之前,檢察機關指控的非法開采區域內已經存在相當數量的采空區,這些采空區顯然不應當歸于A公司非法開采的范疇。并且,該區域以往的地質報告中明確記載,該礦山存在采空區,且地處老礦區,從上個世紀50年代開始就有村民挖掘。然而,檢察機關并未查清A公司非法開采區域的歷史采空區情況,籠統地將之全部計入A公司非法開采的范圍,由此計算出的非法開采礦產品數量無疑是錯誤的。
實踐中,由于非法采礦行為發生時間久遠、調取相關證據難度較大等原因,有的辦案機關在未查明非法開采區域歷史采空區的情況下,即委托鑒定機構對非法開采的礦產品數量認定,導致鑒定機構認定的非法開采礦產品數量多于犯罪嫌疑人實際開采量。
(四)考慮礦產資源可信度系數
由于礦產資源儲量的不確定性,專業機構在評估認定資源量時,需對資源量中地質可靠程度較低的部分,采用可信度系數進行調整!秶临Y源部關于采礦權評估和確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271號)明確規定,對于推測的和預測的資源量,視礦山企業利用情況、設計利用情況,分別選取資源量的可信度系數參與計算。資源量可信度系數取值范圍為0.5~0.8。
例如,B公司非法采礦案中,非法開采區域所在礦區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記載,礦區內保有煤炭資源量1400萬噸,其中控制的經濟基礎儲量(122b)420萬噸,推斷的內蘊經濟的資源量(333)980萬噸,即內蘊經濟的資源量(333)占總資源量的70%。經鑒定機構估算,非法開采區域的資源量為280萬噸,鑒定機構按照推斷的內蘊經濟的資源量(333)占比70%的標準,對可信度系數取值0.8,進而估算出非法開采區域的資源儲量為240.7萬噸。
(五)在資源儲量的基礎上計算可采儲量
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會產生開采損失量,因此實際采出量必然小于礦產資源儲量。礦產資源管理中通常使用開采回采率(采出的礦石占礦石儲量的百分比)這一概念界定礦產資源開采損失。在非法采礦案件中,應在礦產資源儲量基礎上,乘以回采率計算出可采儲量,據此認定非法開采的礦產品數量。
以煤炭資源為例,《生產煤礦回采率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7號)、《煤礦回采率計算方法及要求》《煤炭工業露天礦設計規范(GB50197-2015)》等規定及規范中,對煤炭資源開采回采率進行了規定。礦山建設生產過程中,煤礦企業按照上述規定及規范,根據礦山實際情況,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等文件中確定煤礦回采率,并報主管部門審查。認定煤炭企業非法開采礦產品數量時,應在煤炭資源儲量基礎上,乘以回采率計算出可采儲量,據此認定非法開采的礦產品數量。
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由于不熟悉地質礦產行業的特點和規律,對礦產資源可信度系數、回采率的概念不予認可,要求鑒定機構認定非法開采礦產品數量時不予考慮可信度系數和回采率。
三、如何針對礦產品數量的認定問題提供有效律師辯護
第一,依據地質礦產領域專業規定進行精準辯護。非法開采礦產品數量的認定,涉及地質勘查、儲量估算、可信度系數、回采率等諸多專業概念,律師辯護工作必須建立在正確理解和運用專業知識的基礎上。辯護律師在辯護過程中,應重點審查的事項包括:鑒定機構實施的勘查和測量工作是否符合地質勘查規范等要求,估算礦產資源儲量所依據的儲量報告是否真實可靠、是否經過了評審備案,認定資源儲量時是否考慮了地質可靠程度、選取的可信度系數是否合規,計算可采儲量時是否扣減了開采損失、回采率的選定是否合規等等。在此基礎上,針對鑒定意見中依據的儲量報告、可信度系數、回采率和可采儲量等專業問題發表充分的辯護意見,以便于合法合理確定非法開采礦產品數量。
第二,運用刑事證據規則進行有效辯護。一是督促辦案機關全面調查收集證據。辯護律師及當事人發現辦案機關未依法調取對自身有利證據時,應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交有關證據線索,并申請辦案機關調取有關證據。二是鑒定機構對非法開采的礦產品數量進行認定后,辯護律師應對鑒定意見進行全面審查,針對鑒定意見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異議,必要時提出補充鑒定申請或重新鑒定申請。三是針對存疑證據提出按照有利于被告原則處理。在辯護過程中,針對不同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中關于非法開采的礦產品數量認定不一致,犯罪嫌疑人和證人證言關于非法開采礦產品數量的陳述不一致,作為鑒定材料的不同地質資料之間內容相互矛盾等情形進行充分分析論證。
第三,借助“外腦”助力律師辯護。一是,根據案情需要聘請地質礦產行業、刑法領域的權威專家,針對礦產品數量認定中涉及的專業問題進行進行專題論證,出具專家論證意見,對律師辯護形成有力支撐。二是,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由專家輔助人專業、客觀地向法庭闡明有關專業問題,揭露鑒定意見中存在的問題;同時在鑒定人出庭的情況下,專家輔助人和鑒定人當庭對質,以專業對專業的方式全面深入查清鑒定意見中存在的問題。三是,必要時辯護律師可以建議當事人委托或者自行委托專業機構、專家人員,依據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對非法開采的礦產品數量進行單方認定,形成專業結論,對辦案機關的鑒定意見進行反駁和否定,以達到查清事實、排除非法證據等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