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7日 國土資源部令第75號)
一、為了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 方案〉的通知》,全面推進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 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決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 個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以下簡稱6省(區)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原 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
二、除石油、炷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 6種礦產資源外,其他 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委托6省(區)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 域內實施。
三、除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資源儲量規模10億 噸以上的煤、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 17種礦產資源外,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委托6省(區) 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繼續由國土資源部 實施。
五、國土資源部對6省(區)國土資源廳實施本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行為負責監 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6省(區)國土資源廳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 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內部審查制度,在 委托事項范圍內,以國土資源部的名義實施本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加蓋國土資源 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專用章,不得再委托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其他組織 或者個人實施,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國土資源部報送實施本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的本 年度工作報告。
六、國土資源部通過全國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在線監管、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等方 式,對6省(區)國土資源廳實施本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進行監督管理。
七、6省(區)國土資源廳應當建立健全信用體系,通過信息公開、社會監督、 隨機抽查、重點檢查以及建立異常名錄和違法違規名單等措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 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行為的監督管理,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促進礦產資源 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 合法權益。
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決定公布前國土資源部有關礦產資 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權限調整的規定繼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