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刊評】關于礦產資源保護的幾點思考
關于礦產資源保護的幾點思考
本刊編委 孟旭光
礦產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和能量來源,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具有開采后不能再生的特點。因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提高礦產資源開發保護水平”,再一次將礦產資源保護上升到國家層面。
礦產資源保護問題的提出源于資源的稀缺。人類社會的發展史就是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進步史,新能源新材料的發現和大規模使用是現代文明發展的催化劑。但相對于人類的無限需求而言,具有不可再生屬性的礦產資源是稀缺的。正因為這種稀缺性,資源保護才成為必要。由此,礦產資源保護是指為了防止對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利用和破壞,使其對人類社會高質量發展實現持續性供給所采取的一系列策略、措施和行動的總稱。一是從可持續發展目的出發,給后代留下同等的利用機會和條件,在開發利用的同時強調保護;二是從當代發展層面考慮,有序高效利用資源,消除浪費,實現資源利用長期效用最大化。
礦產資源保護的目標是持續利用。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保護是開發的前提和基礎,可持續利用是保護的目標。礦產資源的可持續包括資源基礎可持續、資源生產可持續和生態環境可持續,并可因礦產資源的功能和作用,延伸到經濟和社會發展可持續等方面。強化礦產資源保護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夯實資源安全保障基礎的重要任務。
礦產資源保護的核心是推動資源利用方式根本轉變。一是牢固樹立人類活動不能超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底線意識,從地質勘查、礦山設計、開采、選礦、冶煉、礦產加工和使用等全鏈條,加快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方法的研發與應用,全面提高資源保護與開發水平;二是加強礦產資源綜合勘查,開展資源、生態、技術、經濟四位一體綜合評價,做好利益取舍,有效抑制得不償失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三是推進資源總量管理、科學配置、全面節約,規范開發秩序,嚴禁亂采濫挖,防止資源損失、浪費或破壞,合理調控開發總量和強度,降低資源消耗速度;四是走清潔高效低碳之路,發展綠色礦業,將資源環境代價減小到最低限度;五是推進礦產資源循環利用,積極開發替代產品,減少原生礦產開采量。
我國礦產資源保護實踐經驗十分豐富。早在1965年,國務院就批轉了《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將礦產資源保護納入了法制層面。現行法律中,《憲法》第九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刑法》設有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礦產資源法》將“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作為立法目的,“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等法律概念的提出,均蘊含了資源保護的思想。礦產資源規劃始終將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作為重點,并采取總量強度控制、空間布局優化、規模結構調整、重大工程項目等多種措施系統落實,如設定限制開采區,對當前經濟技術條件下不能合理開發利用的礦床進行保護等。自然資源部還設立了專門機構,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與保護,并通過規范秩序、分類管控、源頭把關、過程監管、激勵約束等系列政策和措施,強化礦產資源保護管理。目前,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推廣目錄等,都在為保護礦產資源發揮積極作用。
本文由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編輯部授權轉發,如需轉載,請聯系編輯部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