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新聞發布會現場。 李愛平 攝
中新網呼和浩特6月27日電 (記者 李愛平)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新聞辦27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今年2月23日發生在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銀漫公司井下的重大車輛傷害事故,事故發生時法定代表人未在現場,對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缺乏有效管控,導致事故發生。
內蒙古應急管理廳新聞宣傳處處長楊平當天在接受媒體提問時透露說,2019年2月23日,西烏珠穆沁旗銀漫公司井下發生重大車輛傷害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傷。通過事故調查發現,銀漫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事發時不在礦山企業生產現場,對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缺乏有效管控,存在包而不管、以包代管,轉嫁安全生產責任的行為。
“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為銀漫公司的上級公司內部指定的承包商,向來我行我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服從銀漫公司的安全管理,基本處于脫離公司經理掌控的狀態。”楊平介紹說,“同時,銀漫公司的上級公司對銀漫公司經理授權、管理不到位,未完全賦予其作為企業經理應該具有的人事、財務、工程外包等相應的權力。企業經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銀漫公司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所以導致銀漫公司‘2.23’事故的發生。”
內蒙古應急管理廳副廳長巴利平當天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為深刻吸取錫盟西烏旗“2·23”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教訓,有力解決一些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不懂專業、不會管理的基礎性源頭性問題,切實提高礦山企業安全管理專業化水平。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管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大中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不包括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經理的聘任及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該《規則》要求,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不再具備履職條件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當與其解除聘任關系。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當在聘任經理10日內,將相關資料報企業注冊登記所在地旗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旗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信息檔案,加強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要求聘任經理或者所聘任經理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該《規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