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基金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落實企業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的重要舉措。是貫徹國家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前舉措之一。財政廳高度重視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基金工作,積極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退還工作。2018年,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下發了《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通知》(川財規〔2018〕8號),明確了退還工作相關要求。為加快推動全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退還工作,近期,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對全省礦山地質治理保證金退還工作完成情況排名后5位的市州財政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了約談,督促地方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推動退還工作盡快完成。
下一步,省級將加強對地方的指導和督促,確保盡快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退還和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基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