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震安全性評價?
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對建設工程場地和場地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風險水準,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動參數,以及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
法律依據:
《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
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本條例的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范,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
評價范圍: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四)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具體范圍由省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評價單位: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3個相關專業背景的技術人員,每個專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和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條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報告審定: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后,應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跨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按規定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二)其他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省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法律責任:
《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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