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深入貫徹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全面落實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滬府規〔2018〕14號)《關于加強區域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發〔2020〕2號)《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推行區域評估工作的通知》(滬規劃資源詳〔2021〕106號)等文件要求,規范本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以及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開展的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原則)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園區開發主體應以工程建設項目地震安全需求為導向,以提供簡約便捷的公共服務為目標,根據區域開發建設的需要,推進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四條(職責分工)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 由各園區主體或者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指定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單位”)組織實施。
市地震局負責全市范圍內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施工質量和進度的監督,對關鍵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市地震局。
第五條(結果應用原則)
在已經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應當根據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不再單獨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但需報 國家審批以及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明確 需單獨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除外。
不需要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可以根據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六條(地震安全性評價承擔單位要求)
在上海市從事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 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地震工程學3個相關專業背景的技術人員,每個專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擔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和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條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市地震局定期在門戶網站上公開評價單位信息,為組織單位提供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工作實施)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技術標準,確保工作質量和進度。
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編制實施方案,出具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建立數據庫和技術服務系統,及時做好數據入庫和數據校核工作,并負責培訓使用人員和提供后續的服務支持。
第八條(技術審查)
實施方案及其重大變更、最終報告應當通過市地震局組織的技術審查。
市地震局應當建立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庫,外省市專家在專家庫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最終報告的技術審查專家組應不少于9人,且包含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地震工程學等3個相關專業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各專業至少2人。
審查專家應當按照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要點嚴格把關,出具是否符合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的書面審查意見。
第九條(結果使用方法)
評價單位應當及時將通過技術審查的工作成果提交組織單位使用,同時提供方便使用單位掌握主要技術內容和結果的報告簡本與數據。同時向市地震局提供全部數據、成果資料和技術服務系統。
市地震局負責將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在“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和市地震局門戶網站上對外公布。對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可實行告知承諾,根據建設工程類型和告知承諾書(見附件)直接依法作出審批。
第十條(評價結果復核)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有效期為10年,到期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由組織單位報市地震局重新組織技術審查,通過的,有效期最多延長5年。
已經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地區,若發生重大國家政策調整、重大技術革新,地震構造有重大新發現或者地震背景發生重大變化,組織單位應當組織對原評價結果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經市地震局技術審查通過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監督管理)
評價單位對評價工作質量和成果負責,并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評價報告應當由技術負責人和主要編寫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市地震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對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公開信用信息。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應當對做好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應用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附件:1.上海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范圍內建設工程
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告知承諾書
2. 上海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流程圖
附件1
上海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范圍內建設工程
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告知承諾書
上海市地震局(以下稱本行政機關)在已經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范圍內,除需報國家審批、確需單獨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建設工程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審批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二、審批條件
1. 依據本區域已完成的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中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2.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程序
1. 申請人應向本行政機關遞交《上海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范圍內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告知承諾書》、申請人及項目情況材料;
2. 行政機關收到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審批意見。
四、監督與法律責任
1. 本行政機關將在作出行政審批后2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如發現申請人有違法行為的,由申請人承擔責任;
2. 本行政機關告知不明確或者告知有錯誤的,由本行政機關承擔責任。
五、其它
1. 本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本行政機關歸檔,一份由承諾人保存;
2. 申請人對所告知事項不明確的,應及時與本行政機關聯系。
(以下部分由申請人填寫)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聯系方式:
項目名稱:
項目地址:
項目基本情況: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事項,做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能夠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五)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海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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